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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12-11  作者/编辑:郭乔智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皖 政 办 〔 2009 〕 87 号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意 见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附 件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意 见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附 件 :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当 前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指 导 意 见 》(教 基一 〔 2009 〕 7 号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的 重 要 意 义近 年 来 ,我 省 基 础 教 育 事 业 快 速 发 展 ,整 体 上 进 入 了 更 加 注 重 内 涵 发 展 和 提 高 质
量 的 新 阶 段 。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是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办 好 每 一 所学 校 ,推 动 基 础 教 育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的 必 然 要求 ,也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教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构建 和 谐 安 徽 的 迫 切 需 要 。 经 过 全 省 上 下 的 共 同 努 力 ,我 省 中 小 学 管 理 进 一 步 加 强 ,乱招 生 、乱 收 费 等 现 象 得 到 遏 制 ,办 学 行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 同 时 ,在 一 些 地 方 还 不 同 程 度 存在 违 规 办 学 、学 校 管 理 松 弛 、办 学 行 为 无 序 等 问 题 ,成 为 人 民 群 众 普 遍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必 须 切 实 加 以 解 决 。
各 级 政 府 要 站 在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重 要 意义 ,切 实 把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大 力 倡 导 科 学 的 教 育 观 ,切 实 保 障 基础 教 育 学 校 基 本 办 学 条 件 ,组 织 排 查 突 出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办 学 行 为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工 作 要 求 ,为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 各 级 教 育 、监察 、公 安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物 价 、新 闻出 版 等 部 门 以 及 妇 联 、共 青 团 等 群团 组 织 要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积 极 做 好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的 工 作 。
二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的 内 容
(一 )严 格 规 范 招 生 秩 序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划 片 招 生 、就 近 入 学 的 政 策 ,不 得 违 规 提 前 招 生 和 举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选 拔 性 考 试 。 各 级 政 府 要 指 导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均 衡 生 源 安 排 ,合 理
确 定 学 校 招 生 范 围 。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严 格 执 行 “三 限 ”政 策 ,严 禁 在 “三 限 ”政 策 之 外 以 其
他 任 何 名 义 招 收 高 收 费 学 生 。 省 级 示 范 高 中 招 生 指 标 按 不 低 于 省 规 定 的 比 例 均 衡 分
配 到 区 域 内 各 初 中 学 校 。
加 强 招 生 过 程 管 理 。 中 小 学 招 生 实 行 “七 公 开 ”原 则 ,即 :公 开 招 生 政 策 、公 开 招 生
计 划 、公 开 招 生 范 围 、公 开 招 生 程 序 、公 开 录 取 方 式 、公 开 录 取 结 果 、公 开 重 大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 各 级 政 府 及 教 育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层 层 下 达 升 学 指 标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统
计 、公 布 各 市 、县 (市 、区 )及 所 属 学 校 的 升 学 人 数 、升 学 率 、升 入 重 点 大 学 的 情 况 等 高 考
信 息 ,不 得 用 考 试 成 绩 对 各 市 、县 (市 、区 )及 学 校 进 行 排 名 或 考 核 奖 惩 。 禁 止 宣 传 炒 作
高 考 升 学 率 、升 入 重 点 大 学 以 及 “中 考 、高 考 状 元 ”等 。
(二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要 均 衡 配 备 教 师 ,均 衡 编 班 教 学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分 重 点 班 和
非 重 点 班 ,保 障 学 生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控 制 班 额 和 班 级 数 ,小 学 每
个 班 级 不 超 过 46 人 ,初 中 不 超 过 50 人 ,普 通 高 中 不 超 过 56 人 。 认 真 执 行 省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转 学 、休 学 、复 学 等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积 极 推 行 学 籍 信 息 化 管
理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注 册 学 籍 。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颁 课 程 方 案 ,落 实 课 程 标 准 ,开 齐 开 足 课 程 。 高 度 重 视 信 息 技
术 、艺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课 等 课 程 的 开 设 ,并 纳 入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之 中 。 学 校 要 控 制 作 业 数 量 ,提 高 作 业 质 量 ,切 实 减 轻 学 生 课 业 负 担 。
严 格 规 范 考 试 行 为 。 考 试 内 容 不 超 出 课 程 标 准 规 定 范 围 ,全 面 推 行 日 常 考 试 成 绩
无 分 数 评 价 ,严 禁 公 布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严 禁 将 考 试 成 绩 与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奖 惩 挂 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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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办 各 种 统 考 、联 考 等 活 动 必 须 经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未 经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学 校 不 得 组 织 中 小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竞 赛 活 动 ,更 不 得 “以 赛 促 销 ”、“以 赛 代 销 ”。
科 学 安 排 作 息 时 间 ,依 法 保 障 师 生 的 休 息 权 。 走 读 生 每 天 在 校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时
间 ,小 学 不 超 过 6 小 时 ,初 中 不 超 过 7 小 时 ,普 通 高 中 不 超 过 8 小 时 。 坚 持 学 生 每 天 锻
炼 1 小 时 。 保 障 学 校 开 展 团 队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时 间 。 严 禁 中 小 学 校 以 任 何 名 目
利 用 节 假 日 组 织 学 生 集 体 补 课 。 禁 止 中 小 学 校 为 社 会 上 各 类 补 习 班 提 供 教 学 设 施 或
场 地 。
严 禁 公 办 学 校 以 改 制 名 义 举 办 “校 中 校 ”,严 禁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 以 集 资 入
股 等 形 式 参 加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 对 外 联 合 办 学 必 须 遵 照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依 法 加 强 对 中 外 联 合 办 学 机 构 的 监 管 ,落 实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完 成 各 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坚 持 正 确 的 办 学 方 向 。 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超 越 职 权 审 批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或 举 办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或 项 目 ,应 坚 决 取 缔 。
(三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范 教 师 行 为 。
要 加 强 教 师 的 业 务 培 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师 评 价
体 系 ,综 合 考 虑 师 德 表 现 、工 作 态 度 、专 业 发 展 、工 作 量 、工 作 难 度 和 工 作 实 绩 等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依 法 保 障 中 小 学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不 低 于 当 地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
提 倡 教 师 利 用 课 外 时 间 免 费 为 学 生 补 缺 补 差 ,其 教 学 时 间 可 计 入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
作 为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之 一 。 严 禁 教 师 对 学 生 实 行 有 偿 家 教 、有 偿 补 课 ,私 自 在 校 外 兼 课 、
兼 职 ,组 织 学 生 统 一 征 订 教 辅 材 料 。 教 师 要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不 歧 视 学 生 ,不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关 心 帮 助 学 习 困 难 的 学 生 ,保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四 )加 强 中 小 学 校 教 材 教 辅 资 料 使 用 管 理 。
严 格 教 学 用 书 管 理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校 在 省 教 育 厅 公 布 的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中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选 用 教 学 用 书 ,不 得 选 用 目 录 之 外 的 教 学 用 书 。
规 范 教 学 辅 助 资 料 选 用 。 进 入 学 校 使 用 的 学 生 印 制 作 业 必 须 经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 学 校 选 用 的 专 题 教 育 读 本 ,必 须 经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作 为 学 校 图 书 馆 用 书 ,所 需 费 用 列 入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预 算 开 支 。
(五 )规 范 学 校 收 费 行 为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各 项 政 策 ,禁 止 一 边 免 费 一 边 乱 收 费 。 各
级 物 价 、教 育 、财 政 部 门 要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收 费 项 目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做 到 收 支 两 条 线 。 完 善 学 校 经 费 收 入 使 用 情 况 定 期 审 计 和 公 示 制
度 ,主 动 接 受 监 督 。 严 禁 学 校 设 立 小 金 库 和 账 外 账 。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
平 调 、挤 占 、挪 用 教 育 收 费 资 金 和 学 校 资 源 。
严 禁 举 办 各 类 收 费 补 习 班 ,严 禁 学 校 、教 师 举 办 或 与 社 会 办 学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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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收 费 的 各 种 培 训 班 、补 习 班 、提 高 班 等 有 偿 培 训 。 学 校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必 须 坚
持 学 生 自 愿 和 非 盈 利 原 则 ,不 得 与 学 费 合 并 统 一 收 取 ,即 时 发 生 即 时 收 取 ,据 实 结 算 。
严 禁 学 校 强 制 服 务 并 收 费 ,或 只 收 费 不 服 务 ,不 得 在 代 办 收 费 中 加 收 任 何 费 用 。
(六 )重 视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师 生 安 全 。
各 地 要 认 真 落 实 《中 小 学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指 导 纲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认 真 实 施 中 小 学 校 舍 安 全 工 程 。 要 健 全 和 落 实 学 校 安 全 预 警 应 急 、联 防 联 动 、事
故 通 报 、责 任 追 究 等 制 度 ,及 时 报 告 和 消 除 各 种 安 全 隐 患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学 校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在 学 生 中 广 泛 开
展 交 通 安 全 、预 防 溺 水 、地 震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培 养 中 小 学 生 的 公 共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中 小 学 生 面 临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自 我 救 护 的 应 变 能 力 。 加 强 农 村 寄 宿 制 学 校 管 理 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校 舍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保 证 校 舍 安 全 。
三 、建 立 和 完 善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的 长 效 机 制
(一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各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要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属 地 管 理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切
实 履 行 加 强 中 小 学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职 责 ,确 定 本 地 区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工 作
重 点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做 出 专 门 部 署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为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创 造 良 好
的 保 障 条 件 和 环 境 。 各 市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各 中 小 学 校 的 主 要 领 导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领 导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
(二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落 实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责 。 省 教 育 厅 统 筹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全 省 的 中 小 学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和 完 善 全 省 中 小 学 校 管 理 基 本 规 范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随 机 检 查 ,加 强 对 市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落 实 规 范
办 学 的 各 项 要 求 。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工 作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学 校 管 理 和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具 体 分 析 当
地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学 生 课 业 负 担 及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当 地 实 际 的 管 理 办
法 ,及 时 纠 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种 不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 各 中 小 学 校 要 按 照 办 学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管 理 ,维 持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办 学 行 为 符 合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要 求 。
(三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
建 立 专 项 检 查 、监 督 制 度 ,切 实 强 化 监 管 。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要 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列 入 县 级 党 政 领 导 教 育 工 作 的 考 核 ,列 入 对 市 教 育 局 的 工 作 评 估 。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情 况 的 明 察 暗 访 ,组 织 抽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通 报 全 省 。
依 法 建 立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未 依 法 均 衡 安 排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调 整 学 校 设 置 规 划 的 ,学 校 建 设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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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学 标 准 、选 址 要 求 和 建 设 标 准 的 ,未 定 期 对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进 行 检 查 并 及 时 维 修 、改 造
的 ,由 上 级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学 校 分 为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的 、改 变 或 变 相 改 变 公 办 学 校 性 质 的 ,由 上 级 政 府 或 者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中 小 学 校 违 反 教 育 教 学 规 定 ,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属 于 省 、市 示 范 类 学 校 的 ,实 行 黄 牌 警 告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取 消 其 资 格 。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广 告 ,
严 重 影 响 当 地 招 生 和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由 批 准 其 设 立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直 至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出 具 虚 假 休 学 、转 学 、毕 (结 )业 证 明 ,涂 改 学
籍 档 案 的 学 校 和 个 人 ,由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教 师 从 事 有 偿 家 教 、收 费 补 课 、体 罚 学 生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由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四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
各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学 校 要 结 合 自 身 和 当 地 的 工 作 实 际 ,借 助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宣 传 栏 等 ,加 强 对 规 范 办 学 工 作 的 宣 传 ,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家 长 、
学 生 的 监 督 ,争 取 赢 得 社 会 、家 长 、学 生 的 支 持 和 理 解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要 求 外 ,均 按 以 上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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