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的实施带来的一项可喜成就是:导游再也不能够明目张胆地介绍游客购买指定商家的物品了。于此同时,导游的另一个让游客无奈管理者无奈的行为闪亮登场了:不回答游客关于购买旅游纪念品的相关问题,甚至连厕所位置也不告诉游客,原因是 —— 那是收费的厕所! 因噎废食,是对这件事的最好注释。宁可不介绍,也不能有误导游客购物的嫌疑;宁可不作为,也不能有错误方向的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触规定的边缘,至于旅游者的兴趣、爱好、想法,那就顾不了那么多。导游的这种行为,至多只能让旅游者失望。如果我们教师队伍也如此解读相关规定,那给学生、给学生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不仅仅是失望两个字了。 例一:主管部门不知是根据什么条例法则,规定了小学生家庭作业量。合肥市教育局《进一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指导意见》规定小学低年级(一、二年级)不允许留家庭作业,小学中年级(三、四年级)的家庭作业量将不得超过40分钟(《市场星报》2012年2月5日)。假如我们老师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实施,不知道是务实的家长乐意还是贪玩的孩子高兴?家长乐意的概率不大,因为,孩子到了中学,要经历中考、高考这样选拔性考试,从小真的连家庭作业都没有安排,学生的训练量能保证吗?谁能保证他们每天在学校里都能积极主动高效学习功课,记住声母、韵母、整体认读音节,记住那些要求记住的生字,并且会认会写能理解会组词会扩词会运用;能够做好那些枯燥的加减乘除运算和对一些应用题的理解。我们的很多老师只能在提高课堂质量之外冒上级大不韪去布置一些符合认知规则的符合识记规律的符合科学法则的巩固性作业,得冒着被上级批评的风险。而这种“违规”是一种敬业,一种对得起学生行为,一种对家长负责的行为,当然是一种无私的师德的升华。 例二:教师对学生惩罚的硬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了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种关心少年儿童的规定,的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可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当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校和教师在执行这一项法律时,就没办法拿捏准标准。因为,体罚的定义是什么?什么叫做变相体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需要哪些权威部门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按照什么规定,什么地方有“专门学校”?谁去送?我们的教师应该怎么落实此规定?把如此复杂的教育问题简单地法律化后,执行起来,势比登天还难。所以,教师只是凭着良心在做工作,在进行管理,他们的“凭良心”往往是在刀尖上跳舞,一不小心,就会被自己的辛苦、自己的认真、自己的执着毁掉自己的前途,甚至更多。可是,谁也不能改变那些冰冷的法律条文,谁也不能对那些已经形成不良行为的学生有什么办法。 例三:上级定时定期对学校和教师工作进行的量化检查。量化应该是生产产品之类可以进行数量检测的一种简单的管理方式,用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显得相当机械且幼稚。我们能查作文的篇数,能查到老师在作文教学中的指导质量和学生作文的进步值吗?我们能看作业做了多少次,可是能看到老师在安排作业方面的合理性、及时性和作业对学生的作用吗?我们能量化教师备课本上的备课节次,我们能量化教师在备课本外为备课下的功夫吗?我们能数出教师为教学做的课件,我们能数出教师的课件对学生掌握知识点起的作用吗?我们能比较出平行班统考的成绩,我们能比较出平行班教师努力的程度吗?我们能算出学生成绩的进步,我们能算出一位优秀老师对孩子终身发展起的作用吗? 如何正确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如何真正把学生的教育成长当作我们国家最大的事来抓,如何让教师能安心教书静心育人,如何让那些实实在在的教育工作者能得到更多的支持与肯定,我想,应不是几个简单的规定能解决的。迷信用规定能解决教育问题的人员,显然不是教育的内行,这才是最大的教育悲剧。 十里桥中学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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