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学校:
目前,正值高校招生和中考、中招期间,各种类型的招生活动也十分活跃,其中有些学校受利益驱动,违反省、市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对考生进行不负责任的承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招生宣传、咨询等形式趁机敛财。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保障各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治理招生环境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高等院校在我市进行招生宣传,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报我市教育局备案;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方为有效。
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外地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到我市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必须由招生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
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五、凡招生宣传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六、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及教师均不得为所谓的招生咨询会、对接会等各类招生宣传提供场所和参与此类活动,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宣传、工商等部门,监督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合法的招生资格范围内,按正常程序组织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精神,不得委托社会上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生源。
八、要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让广大考生和家长自觉抵制各种招生诈骗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好教育的安全稳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